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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已阅读:次  更新时间:2024-01-24 12:48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国防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第八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十条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决定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中央国家机关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以及退役军人保障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组织依照中国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为巩固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撑。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按照规定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预备役部队按照规定进行军事训练、执行防卫作战任务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达命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人员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斗力,努力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的象征和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

  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

  中国人民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精加工扭矩标准件齿坯图平面二次包络蜗轮导轨板方箱法变频电气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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